


《安徽工程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5月30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5年5月30日
安徽工程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强化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落实学校各相关单位采购需求管理责任,实现采购项目的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学校有关单位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求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细则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项目单位为实现采购功能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规格、材料、结构、外观、技术参数和服务内容及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数量、预算价(控制价),拟设定供应商资格、业绩条件,拟设定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定标方法,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拟拟定的验收方法标准、付款方式以及供货履约期限(工期)、地点、售后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七条 采购需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要实现的功能、目标和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九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采购需求调研和需求调查
第十一条 为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采购项目单位对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事先进行采购需求调研,按照全面、深入、细致的要求,围绕采购项目实现的要求、功能和目标,广泛深入开展采购需求调研。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单位须组建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不少于3人的采购需求调研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面向市场广泛开展调研、咨询工作,全面掌握拟采购标的市场供应的基本情况,提出采购需求初步方案,并填写《采购需求调研记录表》。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项目单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填写《采购需求调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四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负责组织采购需求论证,须组建不少于 3 人的论证小组,论证小组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入职两年以上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论证。论证小组的校外专家人数须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论证内容须形成论证结论,填写《采购需求论证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论证的重点内容
(一)预算或控制价是否科学准确。
(二)分包(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三)技术标准及要求是否科学合理。
(1)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明细,是否具有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或歧视性,是否满足不少于三个品牌的要求,是否为所实现的功能所必需,是否存在要求提供国家非强制性检测报告(加盖厂商公章、厂家证明)等不合理限制条件或隐性规模条件,是否存在过度设置废标条款的情况;
(2)服务类项目:服务要求是否科学、合理、明细,是否存在量化细化不够,是否存在内容遗漏;
(3)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任务清单)及控制价是否科学、合理、明细,是否存在量化细化不够,是否存在内容遗漏,是否存在量和价的错误,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四)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特点。
(五)拟设定的供应商资质资格、业绩条件、信誉条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要求过高或过低等与采购项目实际特点不符等现象。
(六)拟设定的评审方法是否符合项目特点,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理,评审标准是否科学,定标方法是否合规。
(七)履约时间和方式是否具体明确,验收方法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付款方式是否明确,违约责任是否规范具体。
(八)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存在歧义。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应当清晰、明确,论证小组成员须在《意见表》上签字,并对论证意见负责。《意见表》须加盖采购项目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求论证结果,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采购需求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实质性修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重新组织采购需求论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采购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为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采购风险控制审查工作机制,风险控制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4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需进行一般性审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表》。
一般性审查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除进行一般性审查外,还必须进行重点审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表》,重点审查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参与审查的单位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等。风险控制审查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但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研、论证、需求调查和审查,学校将不予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论证意见以及论证报告的拟定,不得采集失真或过时的信息,不得遗漏必要的信息,不得隐瞒歪曲真实情况,不得违反保密纪律。参与论证、审查人员须对论证意见及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采购需求论证、审查等结果负责,若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采购项目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项目单位拒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将暂停项目采购,有关问题向学校的相关监督部门反映。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单位职责: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论证等工作,确定初步采购需求,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需形成需求调查报告。采购需求除包含本办法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该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理由、采购包初步划分情况、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定价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拟订采购活动时间安排、一般性审查、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对采购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以及必要的需求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审定采购包划分情况、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定价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活动时间安排、合同审核、一般性审查、以及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形成正式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必要情况下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委托确定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审定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处理质疑和投诉、合同备案和招标采购资料存档等事项。
第三十条 财务处职责:对采购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和资金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参与采购项目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职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项目审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和进口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附件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表.doc
3.附件5: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表.doc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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