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与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4年7月26日
安徽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有偿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础〔2022〕10号),《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国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必须向校内外开放共享。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需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院、中心等设备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包括各种研究开发平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
(二)在满足本校使用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对校外开放;
(三)大型仪器设备应开放尽开放,按预约申请先后排队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配置方案及有偿使用所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绩效考核,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级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目录、收费标准并组织论证;
(四)组织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二)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客户端管理;
(四)提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工作责任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统计并上报设备使用时间和核算收费金额、配合完成设备共享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共享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学校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网络平台管理,不适合开放共享以及不参加年度大型仪器绩效考核,须经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共享网络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对于进入共享网络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设备管理单位须登录学校共享网络平台,按照共享网络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范围、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网络平台的设备注册。
第十四条 共享网络平台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数据的归集平台,对于各二级单位已建成的开放共享系统,须按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及学校共享网络平台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与学校共享网络平台进行实时对接,及时推送设备信息及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定期培训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兼职设备操作员。
第十六条 用户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多种方式预约使用,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尤其涉及秘密性、危险性、污染性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用户与设备管理单位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地点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用户应及时完成测试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单位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服务;
(二)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预约申请服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三)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四)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做好测试全过程服务并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第五章 收费与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各二级单位按照仪器设备的属性核算成本,主要依据设备折旧、材料消耗、维护维修、水电气费、工时费等,提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校内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按照收费标准的30%缴纳费用。校内用户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申请按照收费标准全额缴纳费用。校外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按照收费标准全额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实际缴纳的费用列入学校开放共享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及时对开放共享收入进行分配,分配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开放共享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校级开放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和保障、单位奖励、人员培训和劳务等。
(二)开放共享收入的80%分配给共享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可用于支付水电气消耗、实验耗材、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教育培训、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等,临聘人员工资和人员绩效奖励不超过超出额定共享收入部分的 35%。二级单位留用部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使用细则备案审核后实施。
第六章 保障与约束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预约使用人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管理,预约生效后应及时按照约定送样或使用仪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费用。
(一)校外用户应先填写委托测试单,并及时将费用缴到学校指定账户。
(二)校内用户需到财务处办理校内转账和电子机时票充值手续,并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中完成测试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需面向全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收取资源占用费。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编制仪器设备资源占用费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缴纳仪器设备资源占用费。缴纳经费来源:
1.单位自筹资金;
2.开展开放共享服务获得的收入。校内用户测试费用可以优先用来抵扣资源占用费。
(三)仪器设备资源占用费核算原则
1.按不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3%(年度)收取;
2.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免收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定期开展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考核,各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额定共享收入)根据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实际情况及每年共享情况考评等级调整。对开放共享问题突出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进行通报并视情况重新调配相关大型仪器管理单位,暂停大型仪器申购论证及相关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纳入本单位业务关键指标任务中,与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国字〔2020〕3号)废止。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