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督导办法》已经202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4年7月26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和运行,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督查组”。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代表学校和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察、评估、咨询和指导等,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督查工作贯彻“客观、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按照“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全覆盖”的总要求,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日常管理工作,含督导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设定、聘任等。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督导工作。院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业务上接受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指导、检查,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加强联络沟通,实现校、院两级安全督导互动。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督导工作整体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组织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由 5-7 名督导专家组成,由学校统一发文聘任并接受工作考核。每届聘期原则上为2年,可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应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强(弱)电、生物、消防等不同专业领域。督导专家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产生,经学校审定后聘任。
第九条 二级单位根据各自的专业、学科特点及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督导组。院级督导组设组长1名,按照实验室数量40:1配备学院督导,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无重要危险源且实验室数量小于10的学院暂可不设督导组。督导专家原则上不能同时受聘为校级和院级督导。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谨负责,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满8年,或具有博士学历且从事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满2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教职工。
第四章 督导范围与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导范围
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仪器室、危化品库房和气瓶房等。
第十二条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档案规范管理情况等;
(三)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实验室现场巡查,对实验室现场危险源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查找安全隐患;
(四)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停整改不力的实验室;
(五)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第五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督导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照实验室安全全面巡查、高风险实验室重点督查的原则,制订学期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计划,同时总结上一学期督导工作发现的现场隐患和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编制每学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二)坚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常态化,坚持常规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抽查、暗访,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月不少于一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学期不少于1次;
(三)督导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应按照教育部最新《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结合实际,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同时对前期发现安全隐患进行回头看;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建立隐患台账,留存现场督导检查资料(检查记录、照片等),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踪监督整改;
(四)建立督导工作例会制度,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督查组工作会议,反馈近期督导情况,开展集中学习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七)实验室安全督查专家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防护装具和必要的督导工具,做好书面记录;
(八)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任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力度,校领导每年每人至少参与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每学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分别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参加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技术培训,以不断提高其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有权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事项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彻底、强调各种理由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及相关人员,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在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校级督查组工作经费(含督导组督导酬金、工作和培训经费等),各二级单位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院级督导组酬金发放、工作和培训,保证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对严格履行督导职责、圆满完成督导任务、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专家,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规范、不尽责的督导专家,学校进行劝导,多次劝导仍不改正者,扣发督导薪酬、暂停督导工作或者解除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