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4年7月26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实验室管理规范有序、安全稳定,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岗,纳入岗位与职务绩效考核的内容,若因未尽职履责或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学院(中心)应协助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对象为全校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自评、自评审核、抽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自评审核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抽评由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所有二级单位均需提交自评材料,进行自评审核。自评工作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及本单位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七条 抽评在各类别二级单位实验室中随机选取,由领导小组牵头开展。抽评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八条 抽评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查阅自评的相关资料,针对实验室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实地走访检查;二是对被抽取实验室实地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 自评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表》(附件 1)。考核分数75 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75分以上为合格(含75分),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如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奖惩
第十条 考核“优秀”的单位将参评学校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合格”的单位,将减少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减少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关停实验室等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业务关键指标任务中,与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生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及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具体实施参照《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优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工作考核标准,每年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评优的种类包括:
(一)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择优审核确定后报学校批复,获奖单位每年不多于3个,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评。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由个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推荐表,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表现,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后报学校批复。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在先进个人评选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表》.docx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