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4年7月26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防止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是指在教学、科研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资。
(一)实验材料: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化学药品、各类试剂、气体等。
(二)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卫生用品、动植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是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采购、验收、领用和处置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置、领用和日常管理,由各使用单位对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物资的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 学校对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采购与各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照《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和《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额采购计划拆分采购,规避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采购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验收。
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还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对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置、保管、使用和处置应有专人负责,建立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对于常用或专用的物品可适量备用。有需求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物资库,并由专人保管,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处置工作。处置物品如有残值,由各使用单位清点、回收后,自行处置,处置的物品残值收入上缴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试行)》《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试行)》《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离职时需将个人保管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后,经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实现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物品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20〕6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