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3年6月28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各类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学校实验涉及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设施或物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与监督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是相应教学科研活动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实验项目组织实施并对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八条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评估要求完成评估报告,全面如实提供评估相关材料。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九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是否列明。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安全责任制等是否落实。
(三)安全操作保障、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风险防护和处置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条二级单位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增加本单位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要危险源,完成评估后不得随意修改实验项目的方案和流程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流程
(一)实验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安全风险自评报告。
(二)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单位审定。
(三)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由教学或科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单位审定后,报教学或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教学或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实验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开展实验活动前完成,由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根据评估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估时点,组织各二级单位实施。
第五章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实验项目方案或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存在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实验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立项部门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