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12月9日校长办公会第2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2年12月19日
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院、中心等。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学校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实验员、工作人员、学生、外来人员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包括特种设备、生物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国家有要求的特殊岗位培训,特殊岗位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五条 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生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国际工程师学院校区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完成。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新生入校后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支持涉及危险性较高实验的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主要包括:
(一)每年对本单位师生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状况、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实验室急救知识、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组织新生、新进教职工学习《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做好手册中“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和留档工作;
(三)组织新生、新进教职工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
(四)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其它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须结合学科专业和从事的研究内容,负责对新进师生进行专业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与应急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要点、应急设施和物资的使用等,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防火、防盗、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知识。
(三)根据学科特点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如化学实验、机电设备、压力容器安全知识等。
(四)实验室(实验过程)重点危险因素分析与应对。
(五)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学习和在线练习。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考试。
(三)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课、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宣传海报、应急演练等多种模式。
(四)二级单位、实验室结合自身特点,组织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考试实施
(一)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专业特点,从题库中自行组卷,题库含通识类安全、化学类安全、生物与食品类安全、材料类安全、汽车与交通工程类安全、机械类安全、电气类安全、特种设备类安全、辐射类安全、消防类安全、工程训练类等,每种试卷均临时生成(在试题库按照预设的条件随机抽取题目),每个考生的试题互不相同。考试时长和考试次数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生自行登录“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实验室安全考试满分100分,规定时间内得分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可以进行多次考试,成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进入实验室人员须参加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在新生、新进教职工进入实验室之前,二级单位、实验室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学校将根据《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告知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