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384


校国字〔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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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11013日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11019


安徽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1.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3.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学校资产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资产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全校资产清查,审核产权变动方案等;

(五)审核公用房规模性调整和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六)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房产的重要事务。

  1.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资产房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帐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进行调剂配置,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工作,对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用及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管理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五)负责报送本单位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 各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家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等金融性资产)管理工作;

(三)后勤保障处、国际工程师学院管委会分别负责驻地校区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以及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学校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负责无形资产中的校名、校旗、校徽、校歌和校誉等管理工作;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资源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1.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2.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1.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2. 校内各单位新增配置资产,应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应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经过学校规范工作程序审核确定。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

资产配置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需进行可行性必要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购置项目的科学性。

购置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学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新增配置资产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1. 学校应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拟购置的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

学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四章  资产使用

  1.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2. 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3. 各单位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4. 归口管理资产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5.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6.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 学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1.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1.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 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一) 经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二)学校自行审批的房产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学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题、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1.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1.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 学校按以下处置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下(含500万)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属高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其中:

电子电器类产品报废处置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学校应在每年1210日前将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等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有关材料于当年年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1. 为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2. 撤销、分立、合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3.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财务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

  1.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厅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3.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1.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委托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1.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2.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3.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学校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2.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用、使用的具体单位和个人。具体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3.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监交。

  4. 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5. 学校对因资产配置论证不充分造成资产闲置的,要追究资产配置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责任。

  6. 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1.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上级文件若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字〔2020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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