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公用房定额管理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19年10月31日
安徽工程大学公用房定额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指标,结合学校公用房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保证教学科研所需的基本用房面积指标。细则中的定额面积只作为核算依据,不作为公用房分配达标面积的硬性指标。本细则中所涉及用房指标为公用房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等管理职能。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审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用房实行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机制,采取“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配置原则,以实现公用房管理使用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公用房的利用率。
第五条 公用房的定额核算及配置,将重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求,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学院规模等因素,向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高层次人才团队、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倾斜,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享有公用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部门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
第三章 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用房的定额配置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规定的党政机关用房标准及学校人事处对工作人员核定的编制数,依职级不同享有的定额面积进行核定: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 |
正厅级 | 30 |
副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第八条 党政部门因工作需要的会议室、资料室、教学档案室、支部群团活动室等必需的其他综合用房,由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 面向全校的公共服务用房如会堂、接待室、活动室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部门公用房使用面积。
第四章 学院公用房定额配置
第十条 各学院的公用房定额面积(S)由学院办公用房(A)、实验用房(B)、专项补贴用房(C)等3部分组成。即:
S﹦A+B*K调节+C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A)主要根据学院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包括学院基本办公用房(A1)和教师用房(A2):
A= A1+A2
1.学院基本办公用房(A1)包括: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会议会客室、研讨室、资料档案室等。按每1000名学生为基数测算,对应使用面积320㎡。学生数超过1000人或不足1000人的学院酌情增加或减少基本办公用房面积。
2.学院教师用房(A2)按照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教师人数确定。
A2=正高职人数×18 m2+副高职人数×9 m2+其他教师人数×4 m2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需要,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专家教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工作用房,定额面积为18㎡/人,不纳入学院用房定额。工作结束后,学校收回其工作用房。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用房(B)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等,其定额面积按学院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数、硕士生数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验用房定额面积B﹦(在校生数×生均面积+研究生补助指标)
其中在校生数=普通本科生数+硕士生数。
学院实验用房生均定额面积:
学科 类别 | 生均面积 (㎡/人) | 研究生 补助指标 (㎡/人) | 适用学院 |
工学 | 4.29 | 3.6 |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纺织服装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
艺术 设计 | 3.98 | 2.4 | 艺术学院 |
经管类 | 0.97 | 2.4 | 管理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数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 |
专业学科规模如有变动,按《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中的指标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以及学生实验教学课程开课情况,实验室装备规模情况,承担公共教学任务情况以及公用房实际情况等,设置相应的系数K调节,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专项补贴用房(C)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平台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学校根据公用房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五章 其它公用房定额配置
第十六条 公共教室用房配置指标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核算。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教学任务的要求,负责统筹管理、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用房配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用房由办公用房、公益服务用房等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核算。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用房配置。后勤保障用房由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组成。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核算。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统一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产业用房由负责产业经营的部门统一安排,统筹管理。
第六章 学院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即将定额面积统盘切块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结合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房指标,调整内部公用房的空间布局和具体功能,通过内部资源优化配置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学院公用房实行超额有偿使用,即对各学院超额面积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各学院定额面积基础上,学校逐步加大推行流动性的周转公用房使用比例。经学校研究同意为超出“定额面积”学院配置科研周转用房,并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七章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公用房按照“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资源使用费。定额面积内的用房,学校不收取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面积的用房,按照下表的标准,逐步推行收取资源使用费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学院 | 1.定额面积以内,按照每月0元/㎡收取; 2.超过定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R≤10%,每月15元/㎡; 10%﹤R﹤20%,每月20元/㎡; R≥20%,每月30元/㎡ | R=(实际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 |
科研 周转房 | 每月按15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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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的相关单位“超额使用费”在下年度项目经费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 需使用科研周转房的部门,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按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