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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3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
2023年5月23日
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学校自行采购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程序,扩大二级单位自主配置资源权限,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工程大学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党字〔2022〕49号)和《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校国字〔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项目单位是指自行采购项目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项目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的自行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负主体责任。单位自行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择优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由各二级单位进行采购。具体范围如下:
非科研类货物、服务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科研类货物、服务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单台设备类10万元以下,其他货物、服务类为20万元以下,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工程类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要求,以下项目不允许自行采购:
1.纳入集采目录“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中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及空调机。
2.通用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密柜、会议桌及会议椅。
3.进口设备。
4.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根据《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按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从以下的采购方式中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并遵守所选择的采购方式的规定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规定。原则上采购人员应不少于3人,采购渠道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徽采云电子卖场等学校指定的网购平台)。
4.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学校采购统一平台进行采购,并遵循所选择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
5.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组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6.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签订合同、验收、支付。
7.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申请需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自行采购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并按项目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包括《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等决策性会议纪要、供应商报价函、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等。
第九条 采购档案由各二级单位自行保管,作为学校后续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凭证。
第五章 采购要求
第十条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自主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采购项目负责人为自行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应规范执行并参与自行采购的全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而实行自行采购。各单位应加强自行采购内控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采购风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化管理,建立学校采购统一平台,学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擅自分包、违规拆包和化整为零等其他规避采购规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印发